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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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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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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湛环〔2025〕81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5-29生效日期:2025-06-01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5年修订)》已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9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分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另需提交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机关申请。

  第六条 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统一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https://www.zhanjiang.gov.cn/sthjj/)公示。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避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不符合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而无法通过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可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前介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指导服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

  第九条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征求项目所在地分局的意见。项目所在地分局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项目所在地分局的意见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唯一依据,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判断。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作出决定前,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并同步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在作出决定后,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若均未发生变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承诺压缩至15日、7日内(不包括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时间)。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需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影响审批进度,或涉海项目依法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其中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流程见附图。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上位法或者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或者新规定执行。2020年4月2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湛环〔2020〕166号)同时废止。

  附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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