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冬季防火工作,深刻吸取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惠州龙门县“11·1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亡人火灾发生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府办公厅统一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制药、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治理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三、治理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从2015年4月至2015年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开展动员部署。
2014年12月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推开整治工作。
(二)开展排查摸底。
1.发动企业自查。2014年12月31日前,各地制发排查整治通告,消防部门指导制订排查整治标准,广泛发动企业对照排查整治标准逐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向当地专项治理工作负责部门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
2.落实属地排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用,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立体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填写检查登记表(见附件),有关台账数据及时报上一级专项治理工作负责部门备案。2015年1月31日前,各地要基本摸清本地区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
3.落实部门排查。各地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督促其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排查整治,并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当地专项治理工作负责部门备案。
(三)开展集中整治。
1.加强联合治理。各市(区)政府要建立整治工作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整治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行业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整治责任,有针对性地采取工作措施,形成整治合力。
2.严格依法除患。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督促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落实技防物防措施;对利用历史遗留建筑或居住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区域性问题,要组织综合治理,确保安全。
3.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下级政府解决不了的,上一级政府要挂牌督办。特别严重的,市政府将上报省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4.纳入诚信体系。对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将不良记录纳入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同时,消防部门要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
(四)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各地组织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消防部门派员授课。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2.强化曝光促改。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3.发动全民群防。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对举报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
四、整治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市(区)政府要落实整治第一责任,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整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整治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整治的组织实施,组织专门队伍,发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上门入户、进厂入村进行排查,落实严格整治,确保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涉氨设备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商部门对排查发现的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缔查处;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要建立监管长效机制,2015年12月31日前,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备。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劳动密集型企业既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对象,也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各地要加强宣传培训,督促单位落实自我管理,积极参与排查整治,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主动消除隐患。要力争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增强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保持严查严管严治高压态势。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各地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情况,落实任务要求,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市政府将把治理工作情况纳入2015年度对市(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市政府将加强暗访督导;对进展较慢、工作不力的地区,将实行约谈督办。因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信息报送。2014年12月前,各市(区)政府要将动员部署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至2015年底,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2015年3月30日、12月22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
附件: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