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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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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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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安监管〔2013〕257号

颁布部门:安全监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市国资委 市国税局 市工商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国税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10-31生效日期:2013-10-3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市政府十四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通过正面典型引导及反面典型警示,使广大企业充分知晓政策,切实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认识和积极性。

  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奖励补助、审批把关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三、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好《规定》,抓紧研究实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企业的奖励或补助。

  安全监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国税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江门银监分局
  2013年10月31日

江门市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全面顺利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3〕3号)、《印发关于共同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3〕18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门市辖区内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行业(领域)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信贷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从严管理,严格控制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经公告完成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的企业,适当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或补助。三级企业的奖励或补助由各市(区)、各镇(街)另行研究实施。

  第五条 落实工伤保险投保费率浮动制度。经公告认定达到国家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第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在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七条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产品的参考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对公告认定为一级、二级企业的产品,予以优先采购。

  第八条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申报科研开发项目、技改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先决条件,并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公告认定为一级、二级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优先培育。

  第九条 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出示企业安全生产证明意见的必要条件,对未开展或限期内未完成的企业,不予出具其评先评优、融资贷款、参加招投标和上市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意见,不受理其提出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条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信息,加强执法监察,强化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涉及举报以外,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在制定和实施本级部门执法计划时,适当减少其当期的日常安全巡查频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加强安全检查的频次、范围和行政执法。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

  第十三条 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申请条件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相关内容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在企业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文件,发现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停止办理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创建驰名(著名)商标、百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以及申报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未开展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予支持上述荣誉、资格的参评和推荐。

  第十七条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纳入到市级以上诚信示范企业、先进单位(集体)、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劳动模范等评优评先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支持其参评上述荣誉。

  第十八条 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市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取消参与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的资格。

  第十九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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