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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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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20〕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0-01-31生效日期:2020-01-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部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和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83318500,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联系电话:81085157)

广州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业务指引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权益,确保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开通工伤认定业务绿色通道(以下简称“医护防疫人员疫病工伤认定绿色通道”)指引如下。

  一、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均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总体原则

  (一)为参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办理工伤认定业务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从速办理工伤认定。

  (二)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适用范围

  医护防疫人员疫病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办理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限于省、市、区疫病防控机构成员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或涉医单位)。

  (二)参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三)用人单位及染病职工对劳动或人事关系、染病事实及病情诊断无异议。

  (四)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广州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申请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部属、省属、市属单位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人事部门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区属单位由所属区卫生健康局人事部门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四、受(办)理规程

  (一)受理:用人单位向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申请书》,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申报资料。因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提倡网上申报、电话、传真申报,材料可以网上上传、邮寄等。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街镇受理的,街镇受理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申报资料递交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受理窗口人员对不符合医护防疫人员疫病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办理条件的,不得接收其《申请书》。

  (二)办理:医护防疫人员疫病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工作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不需进行调查核实。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手续。在办理工伤认定审批(核)过程中,确认不符合医护防疫人员疫病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办理条件的,即转为按工伤认定正常程序办理,并在医护防疫人员疫病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办理时限内告知用人单位。

  (三)决定: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审核、审批手续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送达: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及时转交工伤职工。亦可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规定执行。

  (五)标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当按规范要求在工伤认定业务信息系统(省和市)中,对工伤职工个人信息资料加上工伤认定标识。如属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需同时加上相应标识。

  附件:广州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申请书

广州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申请书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职工         于       年       月      日       时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单位全部职工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与本单位劳动(人事)关系明确,受伤害事实清楚,并按规定提交了申报资料。为使该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给予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我单位承诺:本申请书的陈述及所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如有造假欺诈,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单位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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