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9〕168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9-12-31生效日期:2019-12-31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推进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参保单位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调整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标准

  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不同类别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7%、0.8%、1.1%、1.3%、1.5%。

  三、调整行业费率浮动标准

  各类行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设定浮动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各设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浮动办法另行制定。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四、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确定

  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根据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

  用人单位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可根据其纳税登记的行业或按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选择相近似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按第三类行业费率标准执行;从事单一行业派遣的,可按照实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更的,受理变更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相关变更信息,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社保经办机构从变更登记的次月起调整其行业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五、其它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本轮企业工伤保险费阶段性下调措施的平稳实施,2020年4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4月底前维持原费率标准不变,从2020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调整后的基准费率高于原基准费率的,实行三年过渡,第一年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第二年落实差额的50%,第三年按标准调整到位。过渡期内费率浮动档次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按本通知做好本区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超过18个月的,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的行业费率标准执行;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低于18个月的,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可自行确定基准费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文件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同地区相关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2年修订)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重点工业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排查和淘汰工作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 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的通告
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部分重点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好房子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