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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严格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 酒精消毒液的通告

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严格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 酒精消毒液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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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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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安委办〔2020〕29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0-03-10生效日期:2020-03-10

  酒精消毒液(指乙醇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大于等于70%的消毒液),易燃易爆,属于危险化学品。为规范酒精消毒液的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活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安全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分装)酒精消毒液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等相关资质,未取得许可资质的,不得开展酒精消毒液的生产储存经营(分装)活动。

  二、从事酒精消毒液道路水路运输的企业、车辆、船舶及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资质以及与所运危险货物类别相对应的经营范围(符合豁免条件的除外),未取得许可资质的,不得开展酒精消毒液的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酒精消毒液。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和教学中需要使用酒精消毒液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采购运送计划和使用管理方案。

  四、我市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酒精消毒液的单位和个人,于3月15日前主动到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然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酒精消毒液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50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58390684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83682209

  秦淮区应急管理局:52651360

  建邺区应急管理局:87778841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58591805

  栖霞区应急管理局:85664203

  南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5800800

  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52681700

  江宁区应急管理局:52280556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2769110

  浦口区应急管理局:58110317

  六合区应急管理局:57119142

  溧水区应急管理局:57221131

  高淳区应急管理局:57303007

  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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