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严格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 酒精消毒液的通告

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严格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 酒精消毒液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宁安委办〔2020〕29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2020-03-10生效日期:2020-03-10

  酒精消毒液(指乙醇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大于等于70%的消毒液),易燃易爆,属于危险化学品。为规范酒精消毒液的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活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安全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分装)酒精消毒液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等相关资质,未取得许可资质的,不得开展酒精消毒液的生产储存经营(分装)活动。

  二、从事酒精消毒液道路水路运输的企业、车辆、船舶及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资质以及与所运危险货物类别相对应的经营范围(符合豁免条件的除外),未取得许可资质的,不得开展酒精消毒液的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酒精消毒液。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和教学中需要使用酒精消毒液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采购运送计划和使用管理方案。

  四、我市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酒精消毒液的单位和个人,于3月15日前主动到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然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分装)和运输酒精消毒液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50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58390684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83682209

  秦淮区应急管理局:52651360

  建邺区应急管理局:87778841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58591805

  栖霞区应急管理局:85664203

  南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5800800

  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52681700

  江宁区应急管理局:52280556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2769110

  浦口区应急管理局:58110317

  六合区应急管理局:57119142

  溧水区应急管理局:57221131

  高淳区应急管理局:57303007

  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2025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南京市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的通知》等4件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