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和《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