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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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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安委〔2020〕6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0-07-21生效日期:2020-07-2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7月2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三个持续下降”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目标,强化安全生产考核,促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开展,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为抓手,重点考核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紧盯基层基础和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精准确定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工作针对性。

  (三)坚持突出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基层基础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提高事故考核权重,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四)坚持注重实效。以质量效果为标准,改进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过程考评、动态考核,注重定量评分、定性评判,以考核促落实、助提高、保安全。

  (五)坚持简便实用。简化考核程序,精简考核内容,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实行统筹考核,对省有关部门实行分类考核,增强考核实施的可操作性。

  三、考核对象及分类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分为3类进行考核。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重点考核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等9个部门。

  (三)其他考核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广播电视局、省地矿局、省供销社等14个部门。

  四、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1.事故情况占60分。

  (1)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控制指标任务的,扣3分。

  (2)按照可比口径,事故死亡总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每增加1人扣0.5分。

  (3)辖区内发生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事故,每死亡1人扣3分。

  (4)政府及其部门层面事故直报不及时的,每起扣0.5分;迟报、漏报事故每起扣5分;谎报事故、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瞒报一般事故,每起扣10分。

  (5)根据各地区人口数量、经济总量和高危行业企业分布等情况,较大事故确定不同的扣分标准。其中,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邯郸5市,发生1起较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1.5分;再发生1起,每死亡一人扣1.7分;3起及以上,每死亡一人扣2分。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衡水、邢台6市,发生1起较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1.6分;再发生1起,每死亡一人扣1.8分,3起及以上,每死亡一人扣2.1分。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发生1起较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2分;再发生1起,每死亡一人扣2.5分,3起及以上,每死亡一人扣3分。

  (6)对境内发生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者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每起扣2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起扣30分;其他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每起扣30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每起扣40分。

  2.工作情况占40分。

  (1)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教育、卫生(含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占10分。

  (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诚信、培训教育、新闻宣传、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举报核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提示制度、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安全生产专项业务工作情况占7分。

  (3)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市县尤其是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应急装备保障、社会化治理体系等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情况占6分。

  (4)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6分。

  (5)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情况占5分。

  (6)平时工作情况占3分。

  (7)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3分。

  (二)重点考核部门。

  1.事故情况占50分。

  (1)发生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特别重大事故的,交通运输事故每起扣20分,其他行业领域每起扣30分。

  (2)发生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重大事故的,交通运输事故每起扣10分,其他行业领域每起扣15分。

  (3)发生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较大事故的,交通运输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0.5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0.8分;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贸、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0.7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1分;民用爆炸物品、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教育、人员聚集场所等其他行业领域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1.5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2分。

  (4)分管行业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上升的,每种情况扣3分。

  2.工作情况占50分。

  (1)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责任体系、管理机构建设、装备保障、社会化治理体系等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情况占15分。

  (2)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5分。

  (3)平时工作情况占10分。

  (4)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对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10分。

  (三)其他考核部门。

  1.事故情况占30分。

  (1)对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每起扣30分。

  (2)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每起扣15分。

  (3)对发生的较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每起扣3分。

  (4)系统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上升的,每种情况扣3分。

  2.工作情况占70分。

  (1)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责任体系、管理机构建设、装备保障、社会化治理体系等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情况占20分。

  (2)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20分。

  (3)平时工作情况占15分。

  (4)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对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15分。

  五、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事故情况。

  由省安委办按照事故统计和调查处理情况直接进行考评打分。

  (二)工作情况。

  1.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相关行业领域和专项业务工作,分别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和专项业务工作的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百分制各自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评分实施细则并每半年进行考评打分,考评打分情况分别于当年7月3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对上、下半年考核评分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进行换算后,直接纳入年度考核总评分。

  省有关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和专项业务工作要严格考核,客观准确进行评分,严格控制考核优秀率,拉开被考核对象分值差距。原则上优秀率(90分及以上)不超过40%。

  2.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评分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年底省安委办组织考核组现场进行考核或省安委办根据平时调度掌握情况直接进行考评打分。

  3.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评分实施细则并每半年按照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考评打分情况分别于当年7月3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对上、下半年考核评分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进行换算后,直接纳入年度考核总评分。

  4.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平时工作情况,由省安委办根据平时调度掌握情况直接进行考评打分。

  5.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对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由省安委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意见进行打分,或省安委办根据调度掌握情况及研究意见直接进行打分。

  六、考核加分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安委办)、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层面的工作设“加分项”,最高加分分值为5分,具体由省安委办组织实施。加分情形主要有:

  (一)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和国家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0.8分;受到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0.5分;受到省部级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0.3分。

  (二)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相当于该层次表彰的,每次加0.8分。

  (三)当年安全生产综合性或单项工作在全国排位靠前,排位1-3名的加0.6分,排位4-6名的加0.4分,排位7-10名的加0.2分。

  (四)当年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在全国转发或推广的,每项工作加0.6分;综合性或单项工作在全国性会议上介绍交流先进经验和做法的,每项工作加0.5分;综合性或单项工作在省部级及以上通报中受到表扬或在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正式讲话中受到表扬的,每次加0.3分。

  (五)当年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中央和国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5分;在省部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3分。

  七、考核等次确定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重点考核部门: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不含)以下80分(含)以上为良好;8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二)其他考核部门:考核分数在95分(含)以上为优秀;95分(不含)以下80分(含)以上为良好;80分(不含)以下65分(含)以上为合格;65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八、考核定性评判项

  (一)设区市政府:对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者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交通运输以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政府及其部门瞒报较大及以上事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对境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领域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瞒报事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交通运输领域发生2起较大事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较大事故,考核结果最高只能定为合格等次;交通运输领域发生1起较大事故,考核结果最高只能定为良好等次。

  (三)省有关部门:对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考核结果最高只能定为合格等次。

  九、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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