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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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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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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规〔2020〕9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7-16生效日期:2020-07-16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在下列范围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全部行政区域,南沙、从化、增城区城市建成区。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

  六、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督促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和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18〕1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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