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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经营场所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经营场所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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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函〔2020〕162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9-27生效日期:2020-09-2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青安委〔202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经营场所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近年来特别是近期全国部分地区公共经营场所建筑坍塌引发重大伤亡的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紧盯重要场所、重要环节,加强执法检查,集中排查整治公共经营场所建筑使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切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地区要立即开展公共经营场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农家乐、家庭宾馆、民宿、农村旅游场所、酒店、饭店、娱乐场所、商场、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培训、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场所及群众投诉反映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的排查。重点检查各类建筑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改造、装修,是否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墙体结构是否存在较大裂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内容。各地区要采取产权人自查自改与主管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作用,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进行自查;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排查;市州政府要利用行业监管数据,根据各地排查治理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省级主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深入一线,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问题突出、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行挂牌督办。

  三、集中力量开展隐患整治。各地区要坚持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依法依规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建筑,要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消除隐患,并指定专人跟进督促落实;对暂时不能排除隐患的,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周边安全的建筑,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撤离居住人员、腾空封房、限期拆除,彻底消除隐患。

  四、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房屋所有权人要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入户宣传、印发图册、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向相关单位和房屋所有人普及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积极引导房屋所有权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并依据房屋建筑设计明确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承担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有效落实安全鉴定、加固改造、危险治理等使用安全责任。

  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各市州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动承担辖区内公共经营建筑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管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装修、改扩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拆改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加层、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开办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院、诊所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医院、诊所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开办许可。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农家乐、家庭宾馆、民宿、农村旅游场所、酒店、影剧院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农家乐、酒店、影剧院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开办许可。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开办备案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开办许可。

  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挂牌督办、实施综合治理。

  六、加快推进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地区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设置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流程。各市州政府房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城乡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打造房屋安全管理平台,积极推进房屋“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各级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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