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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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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安全执法〔2020〕25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0-09-29生效日期:2020-09-29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今年以来,省厅先后下发了《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八项”重点隐患问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应急安全执法〔2020〕104号)、《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吉应急安全执法〔2020〕210号),并组织4次视频业务培训,要求各地针对工贸行业中的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涉爆粉尘企业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中的25项隐患问题开展专项执法,逐户企业确认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要求各企业对照25项隐患问题逐项进行自查并彻底整改。从近期对各地企业抽查检查情况看,部分地区监管部门对此项工作思想重视不够,还存在着工作推着干的想法,没有达到检查全覆盖的要求,没有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想管、不敢管。个别企业依然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为落实好应急部年底前彻底消除企业25项隐患问题工作要求,现就当前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此项工作已开展多年,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依然还存在着短板,使这项工作落的不实。今年是这项工作的收官之年,各级监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提到重要日程,组织专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彻底排查,逐一建立台帐,逐项对照标准进行核查,督导企业彻底消除隐患问题。监管执法部门要认真填写专项监督检查表,如实记录企业整改情况,并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二、严格标准,不留死角。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自查表上签字确认。特别是一些暂时停产的企业,同样不能降低整改标准,及时联系企业负责人,利用停产期间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不允许复工复产时边生产边整改。对一些暂时联系不上负责人的停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监管方案,确保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并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明晰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应急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划分,杜绝监管工作出现空档。要充分认清政治机关的政治属性,要把对党的忠诚体现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上,要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省厅将组成专项督导组,对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涉爆粉尘企业以及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抽查,并重点检查监管部门和企业的“两张表”,抽查结果将做为各地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一项平时成绩。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填写企业监管统计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统一收集并汇总,填写市(州)监管企业汇总表,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11月5日前将市(州)、市(县、区)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李佳恒,联系电话:80792617。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吉林省宾馆后院,省应急管理厅长春大街办公区,邮编:130051。

  附件:1.涉爆粉尘企业监管统计表

  2.钢铁企业监管统计表

  3.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监管统计表

  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监管统计表

  5.市(州)监管企业汇总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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