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成办发〔2020〕88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9-27生效日期:2020-09-27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市属高校参照执行)食堂管理,全面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7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把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7号)作为履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的一项具体行动,做到领导重视、靠前指挥、及时调度,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切实改善基础条件,严查风险隐患,妥善应对处置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二)压实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行政主管责任,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学校卫生监管责任,指导学校开展营养配膳、健康教育等工作;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压实学校责任。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树立“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并重、强化管理与强化服务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育人”功能。

  二、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一)完善管理组织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各自牵头负责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内设机构。各学校应建立由校级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强化食堂运营管理。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

  (三)强化食品制售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12号)等规定,落实采购、制作、销售各环节卫生安全要求,严禁采购、使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自动售卖设备。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溯源制度,应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四)强化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应在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德育教育和综合实践等课程和活动中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在生物、化学、科学等学科中渗透食品安全知识,鼓励学校开发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教育校本课程。将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校(园)长和师资培训内容。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要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重点抓好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服务技能等培训,增强安全与服务意识,加大培训考核和日常健康管理力度。

  (五)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智慧引领,借助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推动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在全面完成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在原料验收区、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留样间、洗消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鼓励学校食堂采用先进生产管理标准,积极导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等良好质量管理理念和管理体系,全面提高食堂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三、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落实食品安全常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实施联席会议与信息互通、约谈与督办、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关键时间点联合督查等制度。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人员管理、食品制售、安全管理、安全保卫、隐患排查、陪餐等常规制度,要结合各自实际修订完善各项制度。

  (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标准及工作指南。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学校食堂要指定专人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确保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率达100%。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纳入日常监管,每年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1次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三)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学校委托监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监测、卫生健康部门风险监测的学校食品安全多元动态监测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对学校食品采购、制售全过程风险点监测。学校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堂公用餐具消毒效果进行检测,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品安全指标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学校安全达标建设”“学校卫生工作评估与监测”“幼儿园等级评定”“民办学校年报年检”等评估、监测工作中。

  (四)实施学校食品安全指导员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设立学校食品安全指导员,由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选派人员兼任学校食品安全指导员,负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校(园)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措施,协调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协助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教育等工作。

  (五)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学校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食品安全指导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食品安全、菜品质量、营养均衡、服务水平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测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设立学校食品安全社会义务(志愿)监督员,聘请学校教职员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学校食堂管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六)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应按照《成都市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成食安办〔2020〕3号)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逐步纳入市、区(市)县两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公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信息。

  四、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学校依据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按照突出预防、规范应急、关注舆情的原则分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桌面推演、环节演练、全流程演练等多种形式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相关演练。各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二)密切关注食品安全信息。学校要重视和认真及时处理学生、家长、社会反映的学校食品安全和食堂管理等相关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涉校涉生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学校食品安全线上线下舆情趋势,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预警机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学校相关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舆情处置能力培训。

  (三)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各区(市)县要完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以及未履行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7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成都应急救援车辆道路优先通行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季学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三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指导做好秋冬季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