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渝和市属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
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结合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若干措施》《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推行路线风险评估,加快建设“一张网”信息系统,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使用可靠适用安全技术,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许可准入情况。全面排查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车辆,坚决清理以“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方案,深入开展相关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 2021年底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2.全面核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资格证进行全面核查,严肃查处无资质从业人员并依法追究其所在企业(单位)责任。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相关业务技能。(市交通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3.全面检查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车辆,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市交通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检查整改)
4.健全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估导则,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对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资质。(市交通局牵头,2021年3月底前落实完善相关机制)
(二)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开展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严格危险化学品承压槽罐车罐体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检验规范,全面提升整体安全性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6.强化安全保障技术应用。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的统一要求,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罐体及货品安全状态、行进线路状况等监控,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严控风险。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县政府组织交通、经济信息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落实, 2021年6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
(三)规范过程安全管控。
7.严格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单位)、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区县政府组织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8.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摸排,分类落实惩戒措施,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梳理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路段,形成清单,综合治理,消除隐患。推动区县政府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县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9.严格禁限行管控。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化解,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和道路,科学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并通过加大路上执勤力度等有效管控手段,确保实施到位。(市公安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排查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要及时研究解决;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市交通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交通、公路经营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四)构建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0.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经济信息、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交通、经济信息、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关机制)
11.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通过建立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统等方式,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等数据全国“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地区、部门共享联动。通过交叉比对,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市交通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交通、经济信息、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6月底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12.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市交通局牵头,区县政府组织交通、经济信息、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落实完善相关机制)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1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同步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本质安全措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特别是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融入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集中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推动,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细化整治方案。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集中整治工作的措施办法,建立任务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在破解“老大难”问题、治理顽症固疾上取得突破,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做好统筹协调。将本次集中整治纳入贯彻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若干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之中,同步开展,有序推进。力争通过三年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现代化稳步提升。
(四)强化督查考核。根据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采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县各级安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将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区县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之中,强化督促推动作用。
附件2
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先后发生了广西玉林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较大爆炸事故、江苏连云港赣榆区宏兴硏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灾事故、河南许昌长葛市废旧厂房“5·26”较大爆燃事故,我市今年也发生了长寿区八颗镇民房内非法生产运输危险化学品“8·16”爆炸事故、长寿区晏家镇危化品罐车违规动火作业“9·3”爆炸事故等多起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事故,暴露出部分区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问题突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2020〕8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清理排查,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通过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认清非法生产经营“小化工”的严重后果,积极发现、积极举报,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氛围;通过专项整治,曝光部分藏污纳垢的窝点,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通过严厉打击,保护合法企业的发展,严防涉化涉危事故;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全市成立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安委会总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为成员,设立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由市安委办副主任万仕洪任专项整治办公室主任,市打非办主任吴和任专项整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牵头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单位职能,牵头各自领域的涉化(化工产品)涉危(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对应部门开展工作。区县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参照市整治办模式,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制定方案,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整治办联络员为市打非办江涛、喻瑶;联系电话:(023)63219963,63219964;传真:(023)63219965;电子邮箱:chongqs@126.com <mailto:chongqs@126.com>。
三、工作步骤
从即日起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0年11月底)。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会议,全面启动整治行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形成良好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排查整治(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按照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全面排查“小化工”窝点,并建立清单台账,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窝点,实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确保实效。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2021年6月至7月)。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改进安全监管漏洞,建立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严防涉化涉危事故,从根本上消除“小化工”企业的安全事故隐患。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摸排,查清底数。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牵头组织好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展排查。一是要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二是要采取全面排查、明査暗访、突击检査、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三是要彻底排査本辖区内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摸清情況、查清底数。
(二)压实责任,全力保安。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5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20〕74号)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各自领域的涉化涉危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指导区县对应部门开展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前期排査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整改责任。一是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三是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货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肃整治,确保实效。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的原则,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三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是对构成犯罪的企业或个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五是对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格依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原则,开展责任倒查。
(四)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区县政府要强化宣传,充分利用以往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宣传阵地,持续加大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宣传力度。一是建立建全举报机制。要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核查举报线索,查实必须给予相应奖励,务必建立“有线索必查,查实必有奖”的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全面统筹安排,部署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共同搞好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宣传。统筹相关行业企业、乡镇(街道)社区等各类宣传载体,确保全民上下精准发力,让举报意识深入人心,共同为打击非法、肃清市场做贡献。三是严厉打击“合法企业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支持和引导合法企业的职工积极主动举报本企业、本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经查实后,予以奖励。
(五)建章立制,常态联动。各区县政府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打击清理。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建立健全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三是充分发挥好区县政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作用,形成“政府为主导、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督促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重点职能部门职责落实,着力成品油、醇基燃料等容易滋生隐患的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打击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建立由区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专班,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统筹考虑,一并部署,深入推进,务求实效。
(二)有力有序推进。各区县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倒排工期,把握好时间节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促考核。各区县政府要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考核,对摸排清理不到位的、底数不清的、打非整治不力、执法不坚决的,要纳入到全年安全绩效考核,并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四)及时数据上报。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数据上报工作。要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的“小化工”摸排清查工作,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上报排査结果,报市整治办。同时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填写《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表》(详见附件),并于每月25日前将《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表》及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附件: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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