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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吉林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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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煤矿综合联〔2021〕46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总工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01生效日期:2021-03-01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煤监分局(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会,吉能集团: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8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能源局、省总工会制定了《吉林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总工会
  2021年3月1日

吉林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煤矿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煤矿从业人员权益,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到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

  二、调查摸底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驻地煤监分局(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会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以下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摸底。

  (一)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二)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推行“四六”工作制、减少夜班作业及取消夜班作业情况;

  (三)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应用机器人和推进“一优三减”情况;

  (四)煤矿企业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员工资和停工停产、脱产培训等期间从业人员相关待遇情况;

  (五)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群众安全监督人员等学历、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岗前、在岗、技能培训情况;

  (六)煤矿企业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情况。

  2021年3月31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并分别反馈给辖区各煤矿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三、问题整改

  2021年4月1日~2021年10月31日,煤矿企业按照市(州)调查摸底反馈的具体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本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和措施,并按计划措施实施整改。

  (一)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工数量和用工比例;

  (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有条件的煤矿要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逐步减少、取消夜班作业;

  (三)通过提高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推行“一优三减”;

  (四)结合煤矿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情况,增加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工资。依法依规保障停工停产、脱产培训等期间从业人员相关待遇;

  (五)要变招工为招生,采取多种方式,对招用的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四、督促检查

  2021年11月1日~12月20日,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前阶段辖区内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12月20日前,将本市(州)落实《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检查存在问题及处罚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

  省应急管理厅将会同省相关部门对各产煤市(州)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煤矿劳动用工事关安全生产,事关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产煤市(州)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内容,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整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和《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应急煤矿综合〔2020〕297号)规定,申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矿井,井下不得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

  (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限落实整改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或拒不整改,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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