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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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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建质安〔2021〕5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

颁布日期:2021-03-15生效日期:2021-04-0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

  为强化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进行竣工验收。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步开展消防查验工作,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明确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

  为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应由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由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项目负责人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我局不予以受理。

  三、调整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为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80%,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四、简化二次装修工程消防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简化二次装修工程消防审批事项,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以不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该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优化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和优化,进一步简化办事资料,优化办事流程。调整后的办事指南详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表格.zip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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