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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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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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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并政发〔2021〕3号

颁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03-17生效日期:2021-03-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我市就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二、计费方式及征收标准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月计收。

  (一)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

  (三)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月。

  (四)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

  (五)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上述未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单位的性质对应以上缴费标准收取。对计收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城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确定。

  三、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乡管理局负责,采取委托征收方式进行,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通过公共载体“联动式”收费,提高收缴率。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对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产量和征收额进行核定;各区城乡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卫中心对非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产量和征收额进行核定,由受委托单位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收取天然气费的同时一并收取。

  (三)非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各区城乡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卫中心以及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收取。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

  四、征收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征收缴纳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除用于统筹安排征收管理费外,其余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监督检查

  (一)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企事业单位、各营业场所和垃圾处理费核定单位不按实际垃圾排放量报告、核定等弄虚作假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征费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应按规定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拒绝缴纳的,可进行催缴,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缴。收费过程中污辱、谩骂并妨碍收费人员正常收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定期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支持、参与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质量,促进绿色发展的自觉性。

  七、相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12月3日印发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并政发〔2002〕35号)、2004年6月4日印发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并政办发〔2004〕76号)、2020年12月14日印发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并政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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