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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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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31生效日期:2020-12-3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为巩固提升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及开发起步较早,现已发现黑色金属、贵金属等多种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高效合理开发对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市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落实矿山绿色发展理念,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矿地和谐为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三、总体目标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和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政策保障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

  (一)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争取构建自治区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二)2020年前建成24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提高综合利用率,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形成绿色矿山新格局。2023年底前,全市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2025年底前,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四、建设任务

  (一)示范带动,促成绿色矿山新格局

  在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建设自治区绿色矿山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十四五”期间按照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大中型矿山企业要达到绿色矿山企业建设要求,其他小型矿山和小矿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

  (二)科技引领,建成高效绿色矿山

  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契机,提高矿业领域的集中度和科技水平,促使矿山企业不断通过科技创新,开发和引进在采、选、冶、加等方面的先进技术,持续降低矿山生产成本,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同时谋划初级矿产品的深加工,增强矿产品的附加值,促使矿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实现绿色矿山的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

  (三)新建矿山,严格准入标准

  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企业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林草部门要严格把控新建矿山是否占用草原,占地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等部门)

  (四)落实责任,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各旗县区依据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继续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植被恢复方案,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到2020年,清水河县完成12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武川县完成4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和林县完成8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其他涉矿旗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等部门)

  (五)多措并举,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民生工程;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乡镇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五、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

  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旗县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化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将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财税支持政策

  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4.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二)绿色矿山建设程序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遴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拟申请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旗县区要充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为全面完成我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成立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公安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政府等主要领导参加,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各单位部门要明确本单位负责绿色矿山创建的业务部门,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各旗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部门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政策的制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三废”治理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有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责任考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加强考核,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绿色矿山创建的宣传力度,增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创建的积极性,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调动群众参与绿色矿山创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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