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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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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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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1-05-07生效日期:2021-05-07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规定,现就公布我省2021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附件1)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启动

  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向辖区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通报,督促企业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应在本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强督导

  各级生态环境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审核工作。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申请、初审、审批等均需通过四川省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企业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规范使用管理系统,根据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事项,确保按期完成审核工作。

  三、严格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管,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及时依法处理。将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将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其信用记录。

  四、组织验收

  纳入2021年各市(州)(成都市除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的评估、验收,由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其余企业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把握评估、验收的标准和时限,及时组织评估、验收,并将结果附专家意见报生态环境厅(附件2、附件3),我厅将定期通报全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结果。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处  徐  猛  028—80589253

  省环科院清洁所  罗  斌  18428346679

  邮  箱:614874351@qq.com

  附件:1.2021年度四川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2021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名单

  3.2021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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