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21〕57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1-07-09生效日期:2021-07-09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含)前,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3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6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时间

  调整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是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1年7月9日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灾避险人员转移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
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分类指导目录(2025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2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