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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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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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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气候〔2021〕8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1-10-26生效日期:2021-10-26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部署要求,通过开展一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深化各个区域、企业和公众的绿色低碳理念,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实现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请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推动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天津市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建设)采用“1+N”的模式,即“1”为行政区域、“N”为多个重点领域,行政区域包括区级行政区、功能区、城镇、商务区等综合区域,重点领域包括建筑、企业、工业园区、社区等单个类别。

  行政区域及重点领域中的建筑、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建设(详见附件1《天津市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应与实施主体的自身条件相结合,重点分析示范建设的基础条件、技术优势和减排潜力,明确组织管理、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等。鼓励各实施主体结合实际提出近零碳排放目标。

  重点领域中的社区示范建设(详见附件2《天津市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在全市范围分城市既有社区、农村社区两类开展,将低碳理念融入社区规划、建设、管理之中,培育增强居民低碳意识,引导树立低碳生活方式。

  二、申报主体和建设要求

  (一)行政区域及建筑、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建设

  1.申报主体

  区级行政区、功能区、城镇、商务区等综合区域,以及建筑、企业、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由相应的区生态环境局、功能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镇、企业集团作为申报主体(各区级行政区、工业园区示范建设,应获得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正式文件)。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示范建设实施,企业申报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的区域边界和低碳发展目标,具备示范建设的基础条件。

  3.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示范建设的函

  (2)示范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参照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1)。

  (3)示范建设工作自评,具体参照相应类别示范建设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4)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正式文件(对于区级行政区、工业园区示范建设申报)

  4.实施周期

  围绕2025年低碳目标,持续推进,建设周期为当前至2025年。

  (二)社区示范建设

  1.申报主体(包括城市既有社区和农村社区)

  城市既有社区,指已基本完成开发建设、基本形成社区功能分区、具有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的成熟城市社区。由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

  农村社区,是指未纳入城区规划范围的行政建制村域。由社区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条件

  (1)社区四至范围清晰,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组织低碳示范社区的建设。

  (2)社区体现所在地区发展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较大低碳发展潜力或在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改造、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具备较好工作基础。

  (3)城市既有社区申报建议优先考虑计划开展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和综合整治、绿色社区建设等工作的社区,或已有环境友好型社区、美丽社区、文明城区等创建基础的社区。

  (4)农村社区申报建议优先考虑计划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建设等工作的村域,或已有美丽村庄、文明村镇等创建基础的村域。

  (5)所在地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对社区示范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具有创新工作思路,在财政、金融、科技及社区建设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3.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示范建设的函

  (2)示范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参照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2)。

  (3)示范建设工作自评,具体参照相应类别示范建设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4.实施周期

  围绕2025年低碳目标,持续推进,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申报(2021年11月-2022年3月)

  行政区域及建筑、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根据申报主体类别和项目归属,由各区生态环境局或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驻津央企、市属企业集团组织筛选,根据申报主体申请,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明确初步审核意见,将申报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社区示范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分市、区两级组织。鼓励各区根据本工作方案,会同本区相关街道、乡镇,先期组织开展区级社区示范建设,推进申报、评审、推动和评估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主体申请,选取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区级示范社区,明确初步审核意见,适时将申报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录光盘一份,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二)遴选审核(2022年4月-5月)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技术研究单位对已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遴选审核。

  (三)公布名单(2022年6月)

  对照对比示范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实施主体的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择优选取确定市级示范建设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阶段评估

  对已公布的市级示范建设项目,自示范建设启动至中期阶段(计划在2023年),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各申报主体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示范建设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各申报主体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基于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示范建设项目可通过原申报程序,申请提前开展终期评估。

  (五)跟踪问效

  示范建设申报主体应持续加强低碳管理、技术应用和制度创新,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建设跟踪问效,并视情况对已公布的名单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示范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技术研究单位组织开展评价评估。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开展示范建设组织动员,组织开展区级社区示范建设。区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同推进示范建设工作。各类示范建设申报及实施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建设实施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

  利用好节能低碳发展相关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建设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引导资本注入,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加强成果应用,将相关工作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十四五”各区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估。

  (三)强化宣传引导

  以示范建设为契机,通过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和多媒体渠道,加大对低碳案例的宣传力度,扩大低碳示范的影响力,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附件:1.天津市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2.天津市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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