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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先照后证”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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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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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应急发〔2021〕88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08生效日期:2021-11-08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进一步做好“先照后证”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审批和监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2号)、《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2号)规定,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颁发营业执照时书面提示申请人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规定,当前涉及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仅保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事项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行政许可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均为后置审批事项。

  二、区县应急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对属于区县级应急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市场监管局抄告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检查、书面催办等方式督促申请人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申请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三、市级应急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对属于市应急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应当将该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对应的审批处室通过现场检查、书面催办等方式督促申请人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后,将办理情况回复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由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再告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四、强化审批过程中的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精神,市和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市场主体分别实施行政审批监管职能和属地监管职能。在市场主体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之前,市应急局各相关处室和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应当严格依法对其进行跟踪监管,杜绝无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已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跟踪办理进度,及时防范化解事故风险隐患。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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