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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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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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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字〔2021〕24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1-11-09生效日期:2021-11-09

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开展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经过两年的试点,全省危险废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取得了明显成效,环境风险有效降低。为进一步巩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成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开展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收集范围

  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单位以及收集范围、种类等,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2号)执行,本通知有新要求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布情况,以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少的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为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布点情况,明确收集的危险废物类别和数量等。

  每个县(市、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拟建设超过2个的,须报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危险废物收集范围为颁发许可证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不允许跨设区市收集。本通知印发后,新增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原则上应由所在设区市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鼓励现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所在设区市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

  二、严格审批程序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审批工作,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许可有效期不超过1年。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换证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管,发现持证单位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或者与许可条件、环评和标准等要求不符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上月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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