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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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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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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肇府函〔2021〕568号

颁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1-11-28生效日期:2021-11-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小时。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五、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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