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的《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17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密目式安全网”修改为“密闭式防尘网”。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五)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对建设项目已动工但因分期工程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对《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增加内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增加内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请,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申请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申请指南,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市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和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用提出一般性指导意见或者建议、制发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发送提示信函等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此外,对有关文字进行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