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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投资建设指导性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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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告〔2022〕1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2-02-15生效日期:2022-02-15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以及“十四五”期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需求,为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社会资本有序投资、健康发展,现将吉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投资建设指导性建议进行公告,并予发布。

  一、吉林省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

  “十三五”以来,吉林省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利用处置能力与“十二五”期间相比有较大增长,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较2016年增长约54%,达286.7万吨,利用处置能力增长约225%,达533.1万吨/年。

  2020年,全省工业危险废物涉及种类42类,委托危险废物持证企业处置64.48万吨,其中利用规模48.35万吨,焚烧、填埋规模14.84万吨,收集规模1.29万吨。

  二、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增长预期

  按照现有利用处置能力和危险废物产生量计算,我省实际综合利用量约为利用能力的10%,焚烧处置量约为焚烧能力的9%,填埋处置量约为填埋能力的1.4%。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十四五”时期危险废物产能预测,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将以每年7.65%的速度增长,我省利用处置能力在“十四五”期间仍将严重过剩,利用处置设施可能存在长期闲置的情况。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建设指导性建议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应遵循控制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准入政策,避免低水平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重复建设。鉴于全省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增长预期和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发展原则等方面,建议社会资本投资此类项目时,应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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