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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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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应急〔2022〕17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2-21生效日期:2022-02-21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3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研判各类安全风险。春节后至4月份,是我省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的高峰期,也是事故的多发易发期。据统计,2011年至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事故最多的4月份共发生事故14起,死亡16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的16.87%和死亡总人数的17.20%,企业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风险失控漏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铁、铜、铝等部分矿产品价格有所回升,一些企业急于复工复产,受冰冻、雨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影响,非煤矿山安全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增多,风险挑战明显加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紧盯非煤地下矿山通风、动火作业、提升运输、采空区管理、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管理、尾矿库筑坝和防排水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紧盯尾矿库闭库销号、“头顶库”提等管理及改造升级等分类处置措施落实,严防事故发生,为冬残奥会和全国两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充分做好复工复产安全准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台账清单,定期更新报送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发送安全提示,督促监督企业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严格新进员工和调换岗位的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加强原岗位员工安全再教育再培训,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再教育,组织对通风、排水、提升运输、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监测、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等各系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确保重要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各类隐患治理到位,严防违规复工复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严格把好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各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18〕18号)要求,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履行验收程序,绝不能降低标准、简化程序。对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对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近几年发生过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相关市州应急管理局应当全程监督指导。

  四、加大复工复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行为,严厉打击明停暗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企业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未制定方案、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隐患的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不予复工复产;对未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批复,擅自复工复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建,严格依法从严查处;对冬季未停工停产的矿山,督促企业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切实管控各类安全风险。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研判,精准治理,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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