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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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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1〕67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08生效日期:2021-12-08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和《关于深化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苏建城〔2021〕8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管体系,数据赋能、提质增效,通过气源、经营、储存、充装、输配、安检、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全链条可溯源管理,实现企业、场站、设施、人员、用户等全覆盖。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实现城镇燃气地方性法规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共治形成合力,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坚守“一个定位”。坚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两手抓、两促进”的定位,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用户积极配合、社会监督支持”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保持全行业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良好势头。

  ——把握“两个推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压紧压实部门行业监管、各区属地管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和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更好施行,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燃气企业做大做强。

  ——实现“三个强化”。强化燃气设施本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强化燃气使用端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履行义务。强化农村燃气全链条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和设施权属落实管养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补短板、强弱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燃气企业每季度对所属场站、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和各区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全面摸清风险分布状况,建立完善较大以上风险档案并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区,各燃气企业)

  2.实施城镇燃气重大风险隐患“清单管理、动态销号”。老旧管线方面,燃气企业全面排查并评估管线材质、使用年限、运行状况、周边环境等,2021年底前建立老旧燃气管线全量滚动清单和整治计划,参照危旧燃气管线改造政策执行。占压管线方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燃气企业、各区网格员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城管、燃气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区予以制止。先有燃气管线后有违法占压的,由各区组织辖区内城管、燃气管理等部门和所在街道负责整治;先有建(构)筑物后有燃气管线的,由相关燃气企业负责整治,规划资源部门对燃气管线迁改路径进行指导并优先安排。2021年底前占压管线全面消除存量、遏制增量。安全间距不足方面,由各区组织拆违或协调搬迁等方式予以整治。(责任单位:建设、城管、规划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区,各燃气企业)

  (二)固根基、强监管,有效运转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协同工作机制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管道天然气企业,在重要燃气输配管线和隐患风险系数较高区域先行先试,对管网压力、流量、可燃气体浓度等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液化气企业,健全完善企业安全总监制度,严格落实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规范使用信息化系统。车用燃气企业,加气站应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符合燃气相关规划,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

  2.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建设(燃气管理)、发改、公安、规划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消防救援、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文旅、教育、民政、工信、体育、宣传等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照《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和部门“三定”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其中,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建设(燃气管理)部门:探索划定市场退出、市场准入、责任追溯三条红线,从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管理能力、应急救援等方面,每3年对燃气企业进行1次综合评价。严格落实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四色分级”管理,制定城镇燃气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按分工开展燃气场站工程、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中高压燃气管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按规定落实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要求。牵头推进城镇燃气企业供应的农村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快实施“燃气下乡”工程。

  发改部门: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气价联动调整,牵头研究将燃气智能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相关费用纳入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指导加强农村地区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规划管理,在农村天然气、液化气等项目立项审批中强化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公安机关:配合建设部门严厉打击“黑气”,对未经燃气许可非法经营、擅自损坏燃气设施、燃气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跨区域联合执法。研究规范瓶装液化气“最后一公里”配送车辆管理,指导加强农村燃气配送车辆管理。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对燃气管线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监督,督促指导相关燃气企业加强城市地下燃气管线空间数据汇交,加强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线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线周边道路挖掘行为信息。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加强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工矿企业加强自建自用和内部配套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燃气器具“灶管阀”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定期公布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结合电商打假行动,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电商及平台进行处罚。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严厉打击气瓶充装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公共场所使用燃气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牵头宣贯《民用建筑燃气入户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规范引导居民用气安全。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用气安全事故防范、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工作。

  商务、卫健、文旅、教育、民政、工信、体育等部门:指导加强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高本行业用气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用气意识。

  3.夯实各区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街道(乡镇)责任和分工,共同推进城镇燃气“双网格”风险防控,督促辖区内用户整改燃气使用端安全隐患。进一步充实各区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在区级城市地下管网和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区级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基础上,探索实体化运行,强化组织和人员保障。各区建立底层“住改商”用气报告制度,产权人或使用人向街道(乡镇)报告并对燃气安全使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街道(乡镇)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各区结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需求,优化燃气场站设施布局,研究设立便民供应站,2022年6月底前引导完成辖区内燃气市场整合。明确区级农村燃气安全管理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推动街道(乡镇)将农村燃气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治理体系,按分工深化农村燃气设施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按照“所在区政府、燃气企业、用户共同承担”的原则,由所在区政府会同燃气企业共同商定资金筹措方案。(责任单位:各区)

  (三)惠民生、办实事,强化燃气使用端安全管理

  1.加强用气安全管理。燃气企业强化专业安检员队伍建设,与属地联动,定期包片检查,在入户安检和上门抄表时告知用户燃气阀门位置、燃气器具和配件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超过判废年限应及时更换等知识,发现隐患问题当场告知用户整改,并将安检信息录入平台。各区梳理辖区内燃气重点监管对象清单,包括餐饮、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人员密集场所、底层“住改商”、群租房等,检查用户规范使用“灶管阀”、现场通风环境、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等情况。各区组织辖区内城管、燃气管理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加强对流动摊贩使用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配合建设、商务等部门推动有条件的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气改电”。(责任单位:建设、市场监管、商务、文旅、公安、消防救援、城管、房产、规划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区,各燃气企业)

  2.推进燃气民生实事。开展全市液化气用户“安心管”免费升级行动,让群众用上质量可靠、性能更优的“安心管”“放心阀”。开展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燃气企业排定计划限期完成燃气智能表安装或更换,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用户燃气体检全覆盖。鼓励各区为独居老人、低保对象等免费安装或更换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区财政因地制宜给予奖补政策,扩大帮扶惠民覆盖面。(责任单位: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区,各燃气企业)

  (四)勤演练、重实效,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完善燃气应急响应机制。应急预案管理方面,编制、修订、评审、报备《南京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区、各燃气企业相应预案,提升预案可操作性。队伍建设方面,组织燃气企业成立或联合成立专常兼备、作风过硬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企业紧急突发状况直接处置免责机制。应急演练方面,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市级燃气综合应急演练,各区、各燃气企业制定年度计划并开展演练,落实应急响应和岗位责任。(责任单位:建设、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区,各燃气企业)

  2.强化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各区指导物业管理单位,配合燃气企业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和应急处置知识,将燃气应急技能纳入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紧急状况下现场人员疏散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到岗、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各物业管理单位、各燃气企业,房产部门)

  (五)争创新、可持续,推广应用燃气新产品新技术

  1.加快燃气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市“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治理工作和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需求导向相结合,加快系统开发升级。到2023年底前,建成政府和企业联动、部门和各区协同的“南京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共建共享燃气信息化成果。各区结合社会治理监管平台,探索开发辖区内用户燃气泄漏监测预警功能,在线监测预警信息并实时推送给用户、燃气企业、网格员,便于及时响应、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建设、大数据、规划资源、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区,各燃气企业)

  2.推广燃气新产品应用。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智能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自闭阀、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等,有效提升事故预防和出现燃气险情智能化处置能力。根据江苏省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燃气的新建住宅每户应设置燃气智能表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规定,餐饮用户、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责任单位:建设、房产、市场监管、发改、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区,各燃气企业)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调度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区城市地下管网和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将燃气安全纳入“精细化建设管理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市对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抓好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资金保障。推动《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依法充实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加强燃气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改革城镇燃气用工制度,推动从业人员与所在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先培训后上岗。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燃气安全技术服务第三方聘用、民生实事、信息化建设、举报奖励等经费。

  (三)加强安全宣传和公众监督。围绕“加强燃气安全、提高防范意识”等主题,开展一系列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等宣传和公益活动,让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根据《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南京市12350有奖举报工作规则》,通过12345、12350等渠道受理燃气安全线索,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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