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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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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市监办函〔2022〕35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

颁布日期:2022-03-04生效日期:2022-03-04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以下简称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结合我省检验机构现状,经省局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及时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认真研究、吃透精神,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和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其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且在核准证书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二、强化工作推动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各类检验机构对照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在过渡期间及时充实条件、提升能力,确保下一次换证申请时满足新《核准规则》的资源条件。对已有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的地区,暂不新增乙类检验机构。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对照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分析研判辖区检验机构现状,保证应检尽检,依法施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核准申请、延期、换证或增项审查发证后,综合性检验机构(含自检机构、行检机构)要及时将核准证书复印件报省局特种设备处并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信息表》(见附表);“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要及时将复印件报属地市(州)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并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信息表》(见附表)。在我省开展特种设备检验的单位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规定的时间节点,主动注册、使用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scsis.org.cn)。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信息表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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