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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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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云安办〔2022〕9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04生效日期:2022-03-04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滇及省属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中,“三违”行为已经成为引发事故的主导因素,充分暴露出企业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培训走过场、效果不明显、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安全培训教育质量,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助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

  各有关企业必须坚持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按要求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整体规划,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将安全培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进一步强化持续培训,按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和计划,坚持“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持证后上岗,新员工经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厂矿、车间、班组)和至少2个月的师傅带徒弟训练后方可独立作业,每年轮训一遍班组长,定期开展“三新”安全培训,保证劳务派遣工等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不得上岗作业;要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足额提取并使用安全培训专项经费,足额支付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费用,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的企业以及高危行业企业应适当提高相应标准;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必须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要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转变单一讲授式、灌输式、“封闭式”培训为互动式、交流研讨式、“开放式”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自救互救、应急处置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形成严密的安全培训教育责任体系和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厉打击安全培训教育违法行为

  各有关单位要把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作为必查内容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规范和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结合应急部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发生事故企业、重大风险岗位和新上岗、转岗和离岗重新上岗等人群为重点,以企业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检查培训档案和查处“三违”行为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培训或者应持证未持证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持证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责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推动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有效实施。

  三、加强工作统筹,推动安全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统筹协调,将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监管措施,推动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建立安全培训教育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检查情况(含电子版)报送省安委办。(联系人及电话:许俊玲,0871-68371016,电子邮箱:aq0871@163.com)。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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