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许昌市、洛阳市水务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2017年4月28日下午18:00左右,商丘市平原路运河桥下污水管网维修作业中,施工队擅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3名作业人员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后中毒,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事故。近年来,我省陆续发生多起排水管道、污水处理厂等作业安全事故,造成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中毒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防范,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近年来,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反映出一些企业和部门单位存在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对人民、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立场,进一步提高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城区地下管线、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污水检查井、闸井、棚盖河道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的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完善制度,细化措施,严格落实。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严格落实设施维护运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主体,将压力传递到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严格执行《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和运行维护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作业程序,特别是要严格规范城区地下管线、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污水检查井、闸井、棚盖河道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的井下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施
二、抓好落实,严格执行维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大对从业人员尤其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要针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案例和薄弱环节,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进一步提高设施维护运行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二)配齐防护装备。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仪、隔离式防毒面具、隔离式潜水防护服、安全带、安全绳、救生圈、便携式防爆灯以及通风、通信和人工急救设备等,防护设备和仪器必须要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关键时候拿得出,用得上。
(三)规范维护作业程序。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进行井下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要求,履行《下井作业申请表》、《下井安全作业票》等审批手续,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作业。作业前,做好降水、通风、照明以及通信工作。经过自然通风后,气体浓度仍不符合要求,应进行机械通风。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装置;操作人员应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在现场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连续检测。当发现有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夏季作业现场应配置防晒及防暑降温药品和物品。
(四)制定应急预案,科学施救。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一旦发生安全意外,监护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用作业人员自身佩戴的安全带、安全绳将其迅速救出;需下井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专人监护下下井施救,最大限度地降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严禁盲目施救。
(五)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危险源安全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日常使用的盐酸、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储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33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存储的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严格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加氯消毒设施、污泥消化及沼气储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做好氯气、沼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预警检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施工和运行维护单位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防护装备配置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查找漏洞和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立即落实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对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领导不力或处置失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目前即将进入汛期,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和上报,畅通事故信息渠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检查情况请于2017年5月20日前报送省厅城市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