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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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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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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府规〔2022〕1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

颁布日期:2022-03-25生效日期:2022-04-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二)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三)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22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21元;

  (三)第三档:每小时20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6月28日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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