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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单位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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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环办函〔2022〕180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12生效日期:2022-05-12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强化以自动监控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督促重点单位加强污染物自动监控运维管理,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自动监测设施安装

  (一)新增重点单位应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现有重点单位应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水质自动采样器、流量触发等设施改造。

  重点单位指列入本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废水重点单位安装具备超标留样及报警、添加样品固定剂、样品低温保存和动态门禁等功能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完成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远程采样监测、标样核查、校准和留样等联调。连续排放的按时间等比例采样,间歇排放的应设置流量触发,按流量等比例采样。

  二、规范监测数据联网传输

  (一)新建自动监测设施的重点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协议》(附件1)上传数据,并将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同自动监测数据一并纳入联网验收事项,填报《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确认表》(附件2),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开具联网证明。

  (二)自动监测设施已联网验收的重点单位,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和参数补充上传,及时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确认表》报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废水自动监测分钟数据上传间隔为10分钟,废气自动监测分钟数据和伴热管、冷凝器、采样探头温度(以下简称“三温”)上传间隔为1分钟,自动监测设备工作状态及“三温”以外的工作参数发生变化时上传。企业停产停排期间,水质自动监测仪可暂停工作,但应保证流量数据的持续监测上传。

  三、开展异常数据标记

  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异常情况及时、如实进行标记,其中垃圾焚烧发电、火电、水泥、造纸行业按照国家相关标记规则开展标记,其他行业参照《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附件3)开展标记。设备维护、检定或校准、比对、生产启停等异常时段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取值。

  四、实施运维过程信息化管理

  (一)各市(州)督促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单位和自行运维的重点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四川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管理系统”完成注册,运维过程中如实填写电子运维表单,实时上传运维影像记录(系统操作见附件4)。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开展年度运维质量评价,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运维质量初评,接受被评价单位的质询,于12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联系人:省执法总队 吴 婷、李 涛

  联系电话:(028)80589135、80589120

  技术支持:(028)80589135

  电子邮箱:570376788@qq.com

  附件:

           附件1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协议(试行)

           附件2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确认表

           附件3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附件4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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