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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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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应急规〔2022〕2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银保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31生效日期:2022-05-31

各区应急局、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协调处、象屿保税区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应急〔202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应急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银保监局
  2022年5月31日

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积极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减轻企业事故风险,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全市安责险制度。按照“政策引导、强制投保、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

  2.防补结合,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保证参保企业有效降低风险,提升本质安全。建立快速理赔及先行预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3.投保服务,双向强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4.费率合理,激励约束。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不同行业之间根据产业差异与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三)工作目标。2022年,建立全市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政策制度,分行业稳步推进。力争到2023年上半年,全面建成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参保全覆盖,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服务全覆盖,并引导推动安责险向其他行业领域延伸,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赔偿。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相关保险。

  企业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费应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按照本意见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产品。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示范性条款及费率。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对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科学设定保险限额,结合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人身伤亡每人赔偿责任限额,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根据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

  (四)保险理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同一赔付标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应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先行快速支付;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就已确定损失先行赔付。

  (五)承保机构。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包括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等。安责险的承保机构,由企业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自主确定;也可由多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采取共保方式;还可以根据需要引入具有资质条件的保险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安责险业务,具体承保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指导督促行业协会、企业规范开展投保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安责险承保工作,既要防止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恶性竞争。

  (六)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中规定的要求,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事故预防服务频次和事故预防服务费金额比例可在安全生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不少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规定的次数。引入保险经纪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经纪费应与实际服务相匹配。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对保险机构预防费用使用不规范、未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费用管理。承保机构的事故预防费用一律据实列支。列支总额可以根据全市推行工作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确定和调整,不少于保费总额的20%。引入保险经纪机构参与的,经纪费应与实际中介费服务相匹配。要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事故预防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对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责任分工

  全市各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由市级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结合行业领域风险特点,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组织形式,并指导督促下级部门的安责险实施工作。

  (一)市应急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二)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三)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动实施;

  (四)市海洋局负责全市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五)市港口局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六)拟推行安责险的其他行业领域,由该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七)厦门银保监局依法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牵头指导保险机构制定适应行业领域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等。

  (八)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推行安责险,确保安责险政策措施落地。

  (九)本文件未明确开展安责险工作的高危行业领域,根据发展需求及相关文件通知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上级安责险信息系统平台或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开发建设市安责险信息系统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承保机构根据系统平台相应子项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领域用户完成信息要素数据录入和更新。通过设置用户权限,实现平台基本信息数据共享,参与信息共享的各主体应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保证信息安全。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责险的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要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健全考核机制。市区安委办要将安责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建立承保机构考核机制,对承保机构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其承保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指导,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安责险推行实施期间,有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将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类似的其他险种,在合同期满后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保险服务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引导和督促保险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责险市场秩序。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实行安责险制度对降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做好安责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应依据本地区安责险推进过程中遇到情况问题,适时调整政策,通报工作进度,评估工作成效。同时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的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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