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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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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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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环〔2022〕47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04-18生效日期:2022-05-18

  备注:有效期为两年。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并经2022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重庆市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拓展我市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内容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市内一家单位(以下统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例如废有机溶剂(HW06)、含油金属屑(HW08/HW09)、精(蒸)馏残渣(HW11)、废酸(HW34)、废碱(HW35)、环境治理污泥或残渣(HW49)、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HW50)等),直接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统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药剂或替代原料进行“点对点”的定向利用,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二、豁免条件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本市合法设立,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相关要求,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境评估达标,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良好或诚信”企业。

  (二)产废单位产生的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应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

  (三)利用单位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保持一致,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物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且污染物排放达标;替代原料的环境治理效果与原治理效果保持一致。

  三、实施程序

  (一)实施豁免。

  1.申请。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表),共同组织编制“点对点”定向利用全过程环境风险评估方案,报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2.核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满足豁免条件的,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j.cq.gov.cn)向社会公示10日,无异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发文批复;有异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实后再行办理。

  3.变更。已实施豁免管理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一是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变化不能替代原料的,危险废物类别或数量超过豁免管理范围的;二是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工艺、地址、产品其一发生变化的。

  另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信息变更说明和新工商营业执照。

  (二)取消豁免。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任何一方不再开展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表),报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初步核实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取消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日常监管报告情况向社会公示取消豁免管理结果。

  四、管理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台账记录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做好风险管控。产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出厂控制标准,并严格落实该标准,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对达不到出厂要求的危险废物不得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入厂监测,不得接收“不达标”入厂危险废物,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且其存放按危险废物管理,不得擅自建设单纯的危险废物贮存场,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做好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要求,产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限值要求。

  (三)严格审核监管。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如实出具近3年执法检查情况、上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和环境信用评估结果。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名单、“双随机”执法清单,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环境风险评估方案要求的(如危险废物类别与方案不符的、未落实出厂废物有毒有害限值监测的、利用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利用产品质量未按要求检测等情况),应立即要求停止定向利用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对“点对点”定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众可拨打重庆市“12345”或“12369”进行投诉举报。

  (四)强化指导帮扶。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公开实施豁免的结果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未按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实施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查处或取消豁免;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优化调整方案。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强化技术支持工作,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事中事后检查和技术帮扶。

  本方案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表:重庆市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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