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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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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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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环办函〔2022〕135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2-04-14生效日期:2022-04-14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产废单位是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是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上记载的建设单位。产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

  二、严格实名注册。产废单位应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到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产废单位不得以关联单位(子公司、分公司、承包商等,下同)的名义注册账号并办理相关业务。同一产废单位不得注册多个账号。

  三、落实管理制度。产废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规范建立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生成电子转移联单、申报登记备案等。产废单位不得以关联单位的名义建立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生成电子转移联单、申报登记备案等。未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的产废单位不得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监管,开展业务指导和帮扶。要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和“双随机”抽查力度,严肃查处产废单位不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备案以及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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