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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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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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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连应急〔2022〕38号

颁布部门: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17生效日期:2022-06-17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功能板块应急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急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清单》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适用范围。《清单》适用于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监管不予行政处罚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将根据制定依据的变更情况及执法实践要求进行适时调整。

  二、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并不免除其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的整改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应综合运用责令整改、教育指导等多种手段,同时提供专家上门、技术帮助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要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公布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清单界定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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