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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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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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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22〕63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6-02生效日期:2022-06-0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区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抗旱机构

  2.4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2.5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风险源识别

  3.2信息监测及报送

  3.3预防准备

  3.4预警分级

  3.5预警发布与解除

  3.6 预警行动

  3.7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条件

  4.4 启动程序

  4.5 响应措施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4.7 后期处置

  4.8 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队伍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供电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经费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1 技术保障

  5.12 避难场所保障

  6 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重庆市减灾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见附件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市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机构,在市防指指导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2.3 基层防汛抗旱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防汛抗旱机构领导指挥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2.4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灾险情,市政府应当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区县对应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具体负责灾险情应对工作。事件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3)。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市、区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本级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本级防办。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办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灾险情发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灾险情,报区县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办;市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市委、市政府,并按规定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办公室)。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4 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3.3 预防准备

  3.3.1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3.3.2 工程准备

  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3.3 预案准备

  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3.4 队伍准备

  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3.3.5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3.6 督查检查

  按照区县自查、市级督查的原则,对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机构设置、责任落实、隐患排查、会商制度、预案演练、物资准备、队伍组建等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六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见附件1)。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3.5.1 会商研判

  Ⅰ级预警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Ⅱ级预警由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Ⅲ级、Ⅳ级预警由预计发生水旱灾害的区县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

  3.5.2 预警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防指在水旱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确有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直接发布。区县发布的Ⅲ级、Ⅳ级预警,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3.6.1 市防指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行动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6.2 市防指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

  气象、水文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交通轨道、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3.7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启动条件

  4.3.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市防指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区县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或同一区域3个及以上区县城区降雨量达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小江、綦江、涪江、龙河、大溪河、大宁河、濑溪河、梅江河等重要支流的1个流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预报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之一发生流域性超保证洪水,或3个以上的区县城区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出现或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6.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

  7.大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8.10个以上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4.3.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市防指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区县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同一区域3个及以上区县城区降雨量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或预报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将局部发生超保证洪水或三江之外的区县城区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6.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干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或区县城区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全市4—9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4.3.3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市防指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区县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同一区域3个及以上区县城区降雨量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或预报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将局部发生超警戒洪水或3条以上中小河流将同时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一般支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或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

  8.全市1—3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4.3.4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市防指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区县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

  3.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洪水;或预报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之外的沿江(河)区县城区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1条以上中小河流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区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万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6.一般支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险情;或一般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全市1—3个区县发生严重干旱,或4—9个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件。

  4.4 启动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原则上由区县防指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必要时也可由市防指直接启动。

  4.5 响应措施

  4.5.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市长统一指挥,市防指其他领导按市长要求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市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市防指其他领导按指挥长要求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区县,市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市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市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7.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8.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0.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1.视情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12.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5.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负责指挥,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参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内容,细化具体应急响应措施。根据辖区内洪涝干旱灾害特点,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发布等环节,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提供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调整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响应。

  4.7 后期处置

  4.7.1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4.7.2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7.3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

  4.8 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手段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 队伍保障

  应急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5.4 物资保障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市级、区县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7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8 治安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9 经费保障

  市、区县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10 社会动员保障

  由市、区县防汛抗旱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市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5.11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市、区县防汛抗旱专家库,接受市、区县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见附件4,市应急管理专家应急救援组成员名单见附件5)

  5.12 避难场所保障

  区县政府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6 培训与演练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应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区县每年至少开展1次防汛抗旱综合性演练,洪旱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演练,一般1—2年开展1次。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应急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区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市防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20〕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3.洪旱灾害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架构图

        4.名词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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