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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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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14生效日期:2022-06-14

长沙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安委办)接报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较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介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之间,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发现后不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部门自行接收的举报件从其部门规定处理,信访举报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法向各级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安委办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反馈各类举报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负责规定本级安委办和安委会成员单位举报办理工作职责。奖励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或者由相应职能部门实施。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或12345政务热线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较大事故隐患,依法组织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提出奖励意见或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较大事故隐患按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权限部门进行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之前已掌握相关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除前款外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对举报属实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较大事故隐患危害大小给予奖励,最低奖励1000元;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奖励标准提高20%。上述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原则上由各级安委办分级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或下级安委办(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进行分类核查。

  第十一条  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12350”、“12345”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热线、行业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举报信息应当通过“12345”政务服务系统或函件传真等方式流转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后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
  涉及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处。

  第十三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举报接收部门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纪律、法律责任。各级安委办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起到警示作用;举报表彰要及时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导向,构筑风险防范人民防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安委办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和举报非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小额奖励标准,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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