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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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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建城〔2022〕294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21生效日期:2022-07-21

各市县燃气主管、住建、综合执法、行政审批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琼安委〔2022〕10号)等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1日

海南省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为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多地接连发生的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推动全省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攻坚取得实效,全力筑牢城镇燃气安全防线,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住建领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稳控全省城镇燃气运行保持总体安全态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和护航海南自贸港建设顺利推进。

  二、整治内容

  (一)紧扣一个重点,协同推进排查整治隐患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紧扣“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等公共场所”重点任务,依据《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职责分工推进隐患治理,协同商务、教育、卫健、旅文、民政等部门下大气力排查整治: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问题。

  (二)推进两项攻坚任务,多措并举务求整治实效

  1.全力配合推动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任务。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全力配合商务、旅文、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分领域加快推动落实“全省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比例7月底达到65%,8月底全覆盖”的工作目标。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要求落实入户安检责任,餐饮场所拒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停止向其供气。

  2.全力攻坚整治违法施工破坏管道任务。各市县燃气、住建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合力压实燃气经营、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巡护,全面排查施工破坏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避免燃气设施遭到破坏。对“百日行动”期间发生违规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从严顶格处罚,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对多次发生违规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事件的市县,依法依规依纪对行业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三)抓实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提升管理水平

  1.着力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严格燃气市场准入,管好管住总开关,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做好批后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只批不管,对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及时依法撤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重点排查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各市县燃气、住建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违规供气、“黑网点”、燃气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切实规范燃气经营市场。

  2.常态狠抓燃气输配送管理。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重点排查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未制定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未建立燃气管道破坏应急处置机制、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管线间安全间距不足等突出隐患问题。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共同建立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项目工地清单,重点排查项目工地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燃气经营企业与建设单位、施工等参建单位施工前技术交底、施工中监护指导、施工后全面复查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多措强化燃气使用安全。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把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中燃气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实到检查工作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能够查出老旧小区、高空置率小区等居民小区及其他使用燃气单位、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二级充装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场站设施、燃气下乡“气代柴薪”等安全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落实“三个一”,要联合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配合商务、教育、卫健、旅文、民政等部门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组织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建立入户检查台账,切实提升入户安检率。“三个一”任务不分阶段,要立即启动、同步推进,并尽快取得实效。

  三、整治方式

  (一)企业全面自查

  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照《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八项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构建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所供气商业用户、家庭用户全面开展入户检查,建立和完善入户安检台账,督促各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安全责任,施工等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项目红线内及周边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并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及落实各项措施。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企业自查要于8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新增燃气经营企业、新建项目工地要随时开展全面自查。

  (二)属地排查整治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排查建立隐患台账,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只部署不检查、只等着企业报数据。要主动联系商务等部门并做好信息共享,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大用气安全指导和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要把责任压力落到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场所。要坚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落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措施,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以点带面推动行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对“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燃气事故的,要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社会舆论影响恶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导抽查

  省住建厅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联合督导等多种方式,重点抽查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等是否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是否吸取近期教训不深刻、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排查了多少隐患、是否整改到位,对今年抽查通报有关市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开展“回头看”,对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攻坚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切实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省住建厅根据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要求,每月召集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推进“百日行动”,不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同步推动城镇燃气整治攻坚工作,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市县进行“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市县,将通过约谈燃气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等主要责任人或提请省政府约谈市县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下属单位和主要燃气经营企业每月召开“百日行动”推进会,集中力量攻坚整治,确保工作落地见效;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二)强化惩戒警示。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要联动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加臭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违法线索移交不落地、燃气安全违法成本低问题,依法依规从严惩戒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的震慑作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用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和“百日行动”宣传报道,积极发动街道、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提高全民用气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燃气安全的强大舆论声势。要认真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努力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并积极宣传,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整体水平。

  (四)强化统筹推进。各市县燃气主管、住建、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集中力量整治攻坚、扎实推进。要狠抓安全排查治理,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挂图作战、联动推进、销号管理。要依法强化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停工停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属地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具体方案于7月3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并明确1名联系人,每月10日、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表(见附件)及相应台账,10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附件

“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市、县)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自查情况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输送配送环节(管道巡线、管道定期检验及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排查隐患数量(个)

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燃气企业已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执法处罚情况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吊销、取缔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燃气企业(家)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燃气企业(家)

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督促指导情况

督导次数(次)

通报次数(次)

约谈次数(次)

警示教育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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