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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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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政发〔2022〕1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8-17生效日期:2022-08-17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结合吉林振兴发展实际,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生态强省建设,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十四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分别达到5.41万吨、0.16万吨、3.19万吨、1.03万吨。节能减排政策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开展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全流程绿色化改造,推进污染物深度治理。全面开展节能监察、节能诊断和能效评估,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鼓励将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高选择性催化等先进技术。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和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开展清洁生产行动,强化能耗、水耗、环保、安全和技术等标准约束。引导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加强工业废水处理后回用。制定数据中心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方案,引导能效相对落后数据中心实施技术改造。“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3.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3%。到2025年,全省钢铁行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新建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不高于1.3,创建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推动工业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园区供能用能系统方案,鼓励园区和工业企业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对园区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绿色化改造,推进共建共享、集成优化,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整治,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储存和处置。在园区规划环评中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严格落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等指标纳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到2025年,建成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园区和绿色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全面实施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低碳城市、“无废城市”试点示范,探索推动韧性城市建设。完善吉林省超低能耗工程建设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持续实施既有建筑和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推动冬季清洁取暖,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因地制宜加强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等在城镇供热中的应用。积极实施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清洁取暖比例大幅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贯穿公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推进新开工高速公路按照绿色公路要求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深入实施“旗E春城、旗动吉林”行动。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城市配送等领域应用。有序推进充换电、加注(气)、加氢等基础设施布局,加快长春市换电模式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等专项行动,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强化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加强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全面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严格执行柴油货车限行禁行规定,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省互联互通“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利用科技化手段实施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提升循环中转袋(箱)、集装单元器具等应用比例,引导电商企业、快递企业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占比较2020年提升0.5%。(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有序推进农村清洁取暖。推广应用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启动实施“百万亩棚膜建设工程”,推广高效节能标准化温室建设模式。引导农民建设绿色农房。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高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格局,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转化还田。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三大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城镇公共机构实施清洁取暖,持续增加星级绿色建筑。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更新用于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原则上配备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数量,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建立健全节约型机关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大力开展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到2022年,省直机关本级全部建成节约型机关;到2025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率达到5%,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率达到6%,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机关达到节约型机关创建要求。(省管局等负责)

  (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加快升级现役煤电机组,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继续开展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建立完善散煤监管体系,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削减小型燃煤锅炉、民用散煤用煤量。强化煤炭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加大燃煤锅炉达标排放监管力度,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随机抽查等手段强化监管,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到2025年,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低到300克标准煤/千瓦时,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7.7%。(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重点企业、产业集中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开展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深化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比例分别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构建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条件成熟地区环境基础设施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加快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尽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推进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推行污泥无害化处置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利用。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7万立方米/日,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8%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制度。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控,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按照奖惩并重、兼顾地区差异原则,合理分解各市(州)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达到激励目标的地区,不再考核能源消费总量。各市(州)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各市(州)“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地区能耗双控考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可申请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实行用能预算管理,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推动生态强省建设和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结合各地区减排潜力和承担的重点任务,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减排量分解下达各市(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精心谋划重点减排工程并推进实施,确保形成有效减排能力。按照国家工作要求和总量核算技术指南,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涉及重复计算和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实行清单管理。进一步梳理排查在建项目,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科学稳妥推进拟建项目,分析评估对本地能耗强度、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省内金融机构完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融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规章,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按要求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适时制修订《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适时修订《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和违规项目处罚的办理流程,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惩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节能减排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给予倾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引导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公司债券融资,提升发展质效。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化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市场化机制。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用能权交易工作,做好与能耗双控制度衔接。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持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调整监测站网布局,增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监测,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大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用数据支撑环境形势综合研判、环境风险预测预警、重点工作会商评估,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壮大节能减排人才队伍。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立人才完备的节能监察队伍。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市、区)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节能环保人员业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制定实施方案,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衔接,科学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指导,推动任务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十四五”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权重,优化考核频次,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简约适度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的社会风尚。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吉林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知识。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协会、公益组织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十四五”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2.“十四五”各地区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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