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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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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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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08-30生效日期:2022-08-30

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6月1日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有关标准内容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http://gdee.gd.gov.cn/hbbz/)查询。

  附件:《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万承浩、陈伟忠,联系电话:0769-233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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