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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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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22〕16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2-11-01生效日期:2022-11-01

各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现将《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11月1日

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安排,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我省畜牧业减排降碳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以种养结合为抓手,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奠定坚实基础。到2025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8%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维持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达100%,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监测覆盖率达100%,完成国家下达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氨排放总量削减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养殖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管理。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根据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粪污消纳用地情况、动物防疫条件,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场区位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加大对禁养区内违法养殖行为的查处力度。

  2.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按照“以地定养、种养对接”原则,坚持以土地承载力优化养殖布局,科学测算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布局协调、规模匹配。推动养殖产能向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在土地承载潜力小的区域,重点发展高效循环农业;在土地承载力超载区域,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规模。

  3.促进畜禽养殖规模化发展。培育壮大养殖合作社等规模养殖主体,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转变,提升规模化养殖比重。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提高良种应用、设施装备、疫病防控、粪污处理水平,每年建设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8家左右。

  (二)加强过程管控

  1.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规范化管理。探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依托智慧畜牧平台,加强与直联直报系统信息共享共联,实现一场一码、精细化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方式相适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设备。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管理,保障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业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探索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碳排放核算。

  2.强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管控。指导督促规模以下养殖专业户配建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对未配套粪污收集处理设施的,分类研究治理措施。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协同推进。鼓励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养殖行为,减轻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活造成影响,避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

  3.鼓励探索氨气减排。推进畜禽养殖氨排放控制,开展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控制试点。积极探索氨减排技术模式,鼓励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氨气治理设施,建立氨减排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三)强化末端利用

  1.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全量化利用。规模养殖场应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有机肥、沼气、生物天然气等工程,促进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利用。

  2.推动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规模以下养殖户自行处理畜禽粪污的,应配备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消纳用地,采用堆积腐熟发酵等形式达到无害化要求后就地就近还田。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的,应委托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逐步推行规模以下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

  3.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组织实施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切实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推行经济适用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对技术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帮扶养殖主体进行整改。鼓励采用政企合作模式,因地制宜引导建设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协同处理利用周边畜禽养殖粪污。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完善田间地头管网和储粪(液)池等配套设施,畅通粪肥还田利用通道,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畜牧大县应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于2022年11月底前印发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建立健全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形势;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联合开展实地检查,指导督促养殖场(户)依法依规落实设施配建及运行管护、粪肥利用计划和台账、环评、排污许可等管理要求。

  (二)完善政策制度。探索建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引导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或提纯生产生物天然气。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的研发和集成,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三)创新金融支持。拓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渠道,逐步建立各级财政、金融机构、企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申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等中央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奖补激励政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给予政府债券支持。

  (四)注重宣传培训。广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执法案例宣传力度,推动养殖场(户)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总结提炼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经验做法,定期开展畜禽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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