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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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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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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环大气字〔2022〕1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1-25生效日期:2022-11-25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巩固我省VOCs突出问题治理成果,夯实工作基础,确保VOCs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任务,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台账问题整改率达到91%以上,现场抽查复核全覆盖,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

  二、排查整治重点

  各地要聚焦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重点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大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力度,再一次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突出治理重点,抽调骨干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自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针对治理台账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做到立整立改。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地在检查抽测中重点依法查处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强化调度监督。各地要因地制宜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将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县(市)区,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省厅将适时对各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和台账整改不达标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特此通知。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具体要求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25日

  (联 系 人:姚树磊;电话:(0431)8996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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