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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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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政办函〔2022〕145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12-21生效日期:2022-12-21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生态强省建设,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具备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专项规划编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全面考虑生活垃圾产生量,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到2023年底,各市、县级政府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项目。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收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体系。按照分类类别布局收集容器、站点等设施。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时间和运输路线,配齐标识规范、清晰的分类运输车辆,新增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建改造垃圾转运站40座,增强密闭压缩、降噪除臭功能,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模式,优化收运设施布局,降低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焚烧处理能力。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长春市、白城市、梅河口市、蛟河市、洮南市、舒兰市、农安县及长春市九台区的8座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吉林市、公主岭市的2座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扩能改造。指导规划中的2座新建焚烧处理设施尽快开工。不具备建设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理途径,补齐飞灰、炉渣处理设施短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城市要加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厨余垃圾处理要求,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四平市、白山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3座在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运营,其他地级城市加快谋划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同步、就近建设。规范利用厨余垃圾生产沼气、土壤改良剂等产品,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填埋设施治理。完成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治理收尾工作,优先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等措施推进治理。抚松县、通化县的2座库容已满卫生填埋场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封场,重点做好堆体边坡整形、渗滤液收集导排、堆体覆盖、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定期跟踪监测。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筛分利用、焚烧等方式处理存量垃圾,腾退卫生填埋场库容。异地处理生活垃圾且无卫生填埋能力的城市,应具备不少于30天的生活垃圾暂存能力。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设施运营管理。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设施无害化评价,提高规范化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填埋场进场垃圾管理,规范分层、分区填埋作业,填埋作业面在非作业时间实施临时覆盖,填埋场区实行雨污分流,设置填埋气体收集利用设施,加强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合理增设或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保障渗滤液及时有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完善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实现烟气达标排放。落实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环境监测、应急演练,提高设施运行的安全水平和环保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利用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管理。落实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擅自关闭处理设施、恶意违约等行为。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各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技术手段创新。依托省内高校、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加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分类处理、清洁焚烧、污染物控制等关键性技术创新发展。指导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吉县探索热解气化、水解燃料化等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应用。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创新管理手段,推动数字经济与垃圾处理产业深度融合,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智能化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把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地方立法、资金筹措、设施建设等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法规、项目建设、技术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发挥好中央资金、融资信贷等支持作用,重点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给予倾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运营。严格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逐一梳理政策,指导项目申报,加强对接服务。各市、县级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运用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等契机,开展专栏宣传、专题讲座等宣传活动,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向社会开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升居民分类意识,积极宣传垃圾分类和设施建设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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