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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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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2023〕3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1-07生效日期:2023-02-07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惠州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含通告施行前已审批但未建成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燃气锅炉(本通告施行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国家或广东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现有燃气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不能达到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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