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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江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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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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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环办函〔2023〕18 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3-03-21生效日期:2023-03-21

各县(市、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的通知》〔编号:2022-2878(固体)〕、《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的通知》(江府办函〔2022〕10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全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钟景绍,398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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