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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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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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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生〔2023〕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4-18生效日期:2023-04-18

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8日

  (联系人:蔡宏斌 庞加磊;电话:28051892;传真:28051891)

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查处非法违法行为、防范重大风险、遏制事故发生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15条措施的通知》(津安生〔2022〕5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包括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转办、承办、核查、反馈、督办、统计、上报、保密等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应当遵循“首接负责、分级承办、专业核查、快捷便民”,“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统筹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举报网络体系,规范各区、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处办程序,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落实见效。

  第五条 “12350”为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热线),承担日常举报处办工作,负责24小时受理、转办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督促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举报事项,监督举报事项全过程闭环管理,协同多部门联合处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会议、研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趋势、通报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官网、官微等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承办“12345”热线、“12350”热线转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要定期研判区域、行业举报工作特点规律,为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提供依据。要严格执行举报事项处办流程,规范举报事项闭环管理。要落实举报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办理结果定期统一报送“12350”热线。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推动企业建立内部举报制度,纳入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让员工明白“向谁举报、如何举报、举报什么、举报有奖”等内容。

第三章 12350举报处办流程

  第七条 受理。“12350”热线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网站、微信小程序等途径受理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详实记录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点位、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对于以下情形,“12350”热线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涉及安全生产的;
  (二)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的;
  (三)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四)不能提供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点位、基本事实的,或未经核实将个例泛化为共性问题的模糊举报。

  第八条 转办。“12350”热线根据区域、行业将举报事项转办至相应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12350”热线书面说明理由申请退回。对于涉及跨区域、跨行业,无法独立完成核查的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并附佐证材料,提请“12350”热线研判。“12350”热线确定牵头和相关核查单位,协同多部门联合办理,并跟踪核查进展。

  第九条 承办。“12350”热线转办的一般举报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12350”热线。重点、敏感、直接影响或随时可能发生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的举报事项,应在24小时内完成核查、消除隐患,并及时反馈“12350”热线。
  调查周期长、处理难度大的疑难、复杂举报事项,承办部门可书面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不超过30日。如调查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核查。举报核查应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应及时依法受理、依法查处,核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举报内容。
  各区、各相关部门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进一步确认举报内容,杜绝错查、漏查问题。举报核查应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为依据,核查是否属实都应当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客观公允。

  第十一条 反馈。各区、各相关部门承办“12350”热线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回复实名举报人。对于同一事项的多人举报可并案查处,但须逐一回复。回复内容主要包括:举报是否属实、违法事实、核查情况、处理结论等。
  各区、各相关部门应在核查回复群众完毕后书面反馈“12350”热线,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论、举报人满意度和反馈情况。对于立案处罚事项可在反馈中先行说明,待立案处罚后提供行政处罚文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办结。“12350”热线根据反馈内容确定举报事项是否办结。对核查事实清楚、处理合法合规,举报人仍多次不认可查处结论的事项,核查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安委会办公室确认后,会同核查部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确保流程规范、全面核查、处理得当,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完整办理材料,提出办结申请。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案审会,会同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综合研判。对经研判确定已办结的举报事项,如举报人无法提供新隐患、新线索的,可不再受理同件举报。

第四章 汇总研判

  第十三条 “12350”热线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安全生产举报数据,按照区域、行业分析研判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趋势,按照月、季、年度进行通报,为全市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提供支撑。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向国家应急管理部报告举报工作,并通报各区及相关部门举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于每月25日前统计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查实、隐患消除、奖励发放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附表)。对于举报工作中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也可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举报涉及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类别,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趋势,总结举报隐患排查、执法检查、管控举措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措施,形成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12350”热线。

第五章 督办考核

  第十六条 发现如下问题,“12350”热线可开展督办工作:
  (一)未按规定期限承办、反馈的;
  (二)虚假办结,经核实确属存在办理问题的;
  (三)上报严重超时或不上报数据、总结等材料,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四)其他需督办事项。

  第十七条 “12350”热线将综合运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和现场督办形式开展督办工作。
  (一)电话督办。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承办的,24小时内电话通知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的,电话通知承办单位于24小内反馈“12350”热线。
  (二)书面督办。对于虚假办结,经核实确属存在办理问题的,48小时内书面通告涉及部门主管领导督办。
  (三)现场督办。对于不上报数据、材料或上报严重超时的,无故不参加会议以及电话、书面督办未果的,赴涉及部门现场督办。

  第十八条 “12350”热线定期回访各区、各相关部门举报办理情况,通报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把处办时效、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六章 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12350”热线将定期更新隐患辨识知识库、典型案例库、信息咨询库,同时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办理的违法行为突出、隐患问题严重等举报事项进行持续曝光。

  第二十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定期报送“隐患辨识信息条”、典型案例、热点咨询解答,引导群众做出精准、专业举报,不断提升群众隐患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官网、官方公众号、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正、反两方面案例,对举报典型案例进行重点曝光。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事项保密工作遵循“知悉范围最小化、保密工作全程化”原则。各区、各相关部门应组织举报办理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接听、接收、办理举报信息应专人负责,计算机专机专用,处办资料专柜保存,电话不得串线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不得鉴定举报人笔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案情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到被举报单位核查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12350”热线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传达上级要求,通报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分享典型案例,分析风险趋势,培训举报业务,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至各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对通过“12345”热线、来信、来访、网站、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咨询事项可参考本制度处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数据应一并纳入全市安全生产举报统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提出的“隐患辨识信息条”定义为,各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典型案例、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辨识出社会大众关注的常见、热点隐患类型。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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