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菏政办字〔2023〕24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7-21生效日期:2023-07-2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5号)同时停止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沙尘天气除外)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菏泽市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菏泽日报社、菏泽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机构职责。

  1.指挥部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组织修订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职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指导各县区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县区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导检查各县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教育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和督促本市教育机构做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公安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全市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组织执行;按照不同级别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范围;配合市城管局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各类车辆的查处力度;负责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参与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建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台账,实施动态化管理;负责落实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防控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城管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的污染治理;负责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加强对渣土、垃圾运输等车辆的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并制定具体交通运力调度方案;负责职权范围内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及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施工工地防控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卫生健康委: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修订《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参与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气象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菏泽日报社、菏泽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利用本单位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按指挥部要求及其他成员单位工作需要,向社会无偿发布需公众知晓和采取措施的相关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菏泽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工业用电量下降值的统计,并汇总上报全市用电量下降值。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辖区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指挥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二)监测预报。

  1.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利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三)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可以发布预警。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2.发布程序和方式。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国家、省发布的预警通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黄色预警由副指挥长批准,橙色预警由指挥长批准,红色预警由总指挥长批准。通过指挥部办公室书面形式发布预警信息或通过会议形式集中部署发布,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等情况。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

  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按照本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市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实施方案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应急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各县区、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指挥部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 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实际调整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引导企业对标行业先进,主动提升环保绩效等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原则上,各行业A级企业应达到国家级标杆水平,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均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准,由国家审批;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应达到省级标杆水平,各项指标应达到本省领先,由省级审批。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各县区减排和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区应结合企业工艺水平、燃料或能源类型、末端治理技术、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治理水平、监控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工业附加值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更符合本地实际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

  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严格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市主城区、县城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

  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

  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严格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

  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严格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

  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

  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市主城区、县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县区政府(管委会)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指挥部要加强统一指挥,强化调度督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通讯与信息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医疗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和应急调配机制。

  (七)宣传保障。宣传部门应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宣传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指挥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知识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要逐级细化方案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督导力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通讯录
  2.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表
  3.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4.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附件1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方式

邮箱

1

市委宣传部

5310464

hzxcbbgs@hz.shandong.cn

2

市政府办公室

5310610

szfzzbs@hz.shandong.cn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310935

jxwbgs@hz.shandong.cn

4

市教育局

5191802

hz5316577@126.com

5

市公安局

3336161

hzsgaj@hz.shandong.cn

6

市财政局

5613706

hzsczjzhk@hz.shandong.cn

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166078

zjjbgs@hz.shandong.cn

8

市城管局

5624108

hzscsglj@163.com

9

市交通运输局

5139911

hzsjtj@163.com

10

市卫生健康委

5611566

wjwyjbgs@hz.shandong.cn

11

市生态环境局

7369020

hzshbjdqk@hz.shandong.cn

12

市气象局

5624771

sdhzqxj@126.com

13

菏泽日报社

18905405110

13793002325

hzrb5969586@163.com

14

菏泽广播电视台

5332993

5332993@163.com

15

菏泽供电公司

13573062370

zhaochengnan@126.com

16

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

13953002021

huxiaoguang@sd.chinamobile.com

17

中国联通菏泽市分公司

18653094563

majd7@chinaunicom.cn

18

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

18905401047

6164429

yujieyt.sd@chinatelecom.cn

19

牡丹区人民政府

5624429

mdqzfzbs@hz.shandong.cn

20

曹县人民政府

3211510

cx3211510@163.com

21

定陶区人民政府

2213800

dt2213800@hz.shandong.cn

22

成武县人民政府

8622454

bgs8622454@163.com

23

单县人民政府

4662821

sxzf4662821@163.com

24

巨野县人民政府

8209600

jy8212595@126.com

25

郓城县人民政府

5378100

ycxrmzfbgs@hz.shandong.cn

26

鄄城县人民政府

2421365

jcxzfzbs@hz.shandong.cn

27

东明县人民政府

7211831

dmxzfzbgs@hz.shandong.cn

28

菏泽鲁西新区管委会

5961755

hzlxxqbgs@hz.shandong.cn

 

附件2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应急响应要求

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督导检查

发现问题

对督导检查

发现问题整改要求

督导检查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备注

 

 

 

 

 

 

 

 

 

 

 

 

 

 

 

 

 

 

 

 

 

 

 

 

 

 

 

 

 

 

 

 

 

 

 

 

 

 

 

 

 

 

 

 

 

 

 

 

督导检查组组长:

 

附件3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组织单位

 

负责人

 

评估组成员

 

预警级别

臭氧□Ⅲ级□Ⅱ级□Ⅰ级□

评估时间

 

 

 

附件4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预案名称

 

演练地点

 

组织部门

 

总指挥

 

演练时间

 

参加部门

和人员

 

演练方式

 

演练类别

 

演练程序

 

预案评审

适宜性:□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需要完善

□不充分,必须修改

演练效果评审

人员到位情况

到位情况:□迅速准确,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熟练情况:□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够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物资到位情况

现场物资:□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协调组织情况

□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实战效果评价

□达到预期目标

□基本达到目的,部分环节有待改进

□没有达到目标,须重新演练

支援部门和协作有效性

□联系不上

□不配合

□行动迟缓

□按要求协作

存在问题

 

改进措施

 

记录人

 

审核人

 

记录时间

 

 


同地区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已被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明确株洲市2024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三亚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漳州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中山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贵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