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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工程开展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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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建建〔2023〕4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04生效日期:2023-08-04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各相关参建主体: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即日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

  (一)建设单位

  1.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2.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招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4.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要求;

  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有关文件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7.将一个单位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8.不按月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9.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降低工程质量;

  10.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二)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2.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3.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4.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5.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8.未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未按照配备标准配备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9.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

  10.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人员未在实名制平台注册,未按要求进行打卡考勤;

  11.应当实施封闭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管理;

  12.未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安全常识缺失,未按规定落实入职培训、三级教育、班前喊话、技术交底等相关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13.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4.未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5.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16.未在施工前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技术要求。

  (三)勘察设计单位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2.借用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

  5.项目负责人与勘察设计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6.未开展设计交底;

  7.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设计技术规范;

  8.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

  1.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3.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6.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7.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

  (五)监理单位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借用其他监理单位资质承揽监理业务;

  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4.将其承揽的全部或者部分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未在施工现场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或未按照配备标准配备监理人员,或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与监理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6.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7.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劳务企业

  1.不具备承揽业务所需要的资质;

  2.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3.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4.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七)从业人员(含劳务人员)

  1.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

  3.注册执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或者不按规定签字盖执业章;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5.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6.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7.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不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三、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8月10日前)。属地监管部门要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项目部要第一时间传达到所有在岗人员,并将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汇报至公司总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8月18日前)。属地监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在建工程进行自查自纠。在建工程参建主体及人员要对照《各方主体需要提供材料清单》(附件1)和《工作检查表》(附件2)收集整理资料,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三)全面检查督查阶段(2023年8月19日至9月30日)。属地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在建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建立专项整治台账。地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指导、督查,并准确掌握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定期汇总进展情况,按要求填写《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附件3),自2023年8月19日开始,每周四下班前将汇总表报送至厅建筑业管理处。省厅将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业务培训、督促指导,随机对全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抽查,对查处问题较少特别是零查处的地区重点督查。

  (四)总结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地市监管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与总结,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根治措施,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厅建筑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站位。当前,我省建筑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严峻而复杂,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建设、监理等单位未严格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厅具体要求安排上来,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统筹谋划,加强领导。各级监管部门要紧紧压实安全生产之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精心安排部署,针对在建工程实际和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正在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及日常管理有机结合,坚决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零容忍、严执法”,对提出整改的,要跟踪督促;对立案查处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三)压实责任,强化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督检查,落实双签字要求,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推动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觉做到遵规守法。各方主体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项目和人员,明确整治重点、步骤和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强基固本,综合治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督促执法人员全面熟悉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规定、检查要点、执法要求。建立综合检查机制,统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资质核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拒不配合检查的参建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企业资质条件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权限内的直接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承揽新的工程,权限外的转交有权限部门处理。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一律予以停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企业和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拓宽渠道,征集线索。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频次,要依法严惩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省厅在官方网站设立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和曝光平台,广泛收集线索,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线索,建立问题台账,填写《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台账》(见附件4),及时转办、督办、办理投诉举报问题,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处罚一项销号一项。请各地确定联络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于2023年8月8日前报送至厅建筑业管理处。地市监管部门按要求填写《予以曝光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每周四下班前报送至厅建筑业管理处。

  (六)建章立制,强化督导。我厅将此次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纳入2023年全省住建部门重点目标任务评价清单,并适时对各地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全面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管控体制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落实监管职责的单位及人员,我厅将转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

  附件:1.各方主体需要提供材料清单

        2.工作检查表

        3.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

        4.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台账

        5.予以曝光项目汇总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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