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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理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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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建规〔2025〕4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其他类

颁布日期:2025-05-26生效日期:2025-05-26

各市(地)住建局、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理,全面遏制不按图施工、钢结构主体的刚度和稳定性不满足要求等问题,切实提升钢结构工程质量,省住建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了《黑龙江省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理要点》(以下简称《验收要点》),请各市(地)结合以下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1.各地在进行钢结构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时,向参建各方宣贯本《验收要点》,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施工过程监管,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质量终身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持续提升建造品质。

  2.各地在监督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参照《验收要点》,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竣工验收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现场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处置,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记录存档。

  3.本《验收要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遇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更新,依照调整后的执行。

  4.本《验收要点》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各地及时收集汇总,并书面告知省住建厅质安处。

  联系人:徐刚     电话:0451-53610086

  电子信箱:Zlaqjdc@126.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6日

黑龙江省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理要点

  为进一步加强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理,全面遏制不按图施工、钢结构主体的刚度和稳定性不满足要求等问题,切实提升寒区桁架、钢架、拱等平面结构和网架、网壳、悬索、索膜等空间结构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现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明确验收管理要点如下,请各地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验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大跨钢结构技术标准》(DB23/T3919-2024)、《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等;

  3.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二、验收要点

  (一)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确认该钢结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交完备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资料(详见附件1),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钢板、型材(管材)、铸钢件、拉索拉杆锚具、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球节点材料、压型金属板、膜结构用膜材、涂装材料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需见证取样检测材料的复验报告,重要钢结构焊接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样复验报告;当采购成品支座产品时,应检查出厂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2.重要和特别重要大跨钢结构应力较大、构造复杂、应力集中等重要节点部位的验收记录、重要和特别重要大跨钢结构支座专项验收记录等;

  3.焊工合格证书;考试合格项目及施焊认可范围;

  4.一、二级焊缝超声波、射线探伤检测报告;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的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检测报告;制作和安装的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报告、大跨钢结构高强度螺栓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表面硬度和拉力荷载试验检测;

  5.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值检查记录表;钢结构拼装记录、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的挠度测量值检查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钢结构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钢结构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及评价报告;

  7.钢结构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8.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和跨度≥40m钢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

  (二)监理质量竣工验收及相关材料。监理单位应出具经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钢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主要包含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各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意见,对钢结构材料进场和施工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和旁站监理情况,以及下达的监理通知书和整改复核情况,并确认验收质量等级和结论。同时,提交下列监理文件资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2.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的验收记录;

  3.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旁站监理记录、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等。

  (三)勘察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应检查勘察文件质量、参与的地基隐蔽验槽记录签认盖章情况、设计使用承载力是否与岩土勘察报告相符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发现问题的具体整改建议和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应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该项目负责人和勘察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设计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应检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参与的钢结构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签认盖章情况,以及采用的有关钢结构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检测审定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发现问题的具体整改建议和设计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应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结合工程实际提出竣工验收意见,确定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负责撰写、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质量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未通过验收的,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未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制定解决的方法或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待完成整改达成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钢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经自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人员、时间、地点、相关资料等情况书面告知住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成立验收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聚焦确保钢结构工程安全可靠,全面查验钢柱、梁、基座、网架、桁架、膜结构等主体结构安装质量和按图施工情况;栓接、焊接、铆接等连接质量;进场材料按批次见证取样和规范标准要求需进行荷载试验的检测复验等情况,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可靠。

  1.紧固件连接验收。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按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高强度螺栓的初拧、复拧、终拧应在同一天内完成,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内容包括扭矩系数(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复验预拉力),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脏物,螺纹不应损伤;地脚螺栓紧固应牢固,螺母应露出2-3个螺距;铆钉的间距、排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铆钉连接应牢固,不得有松动、漏铆等缺陷。

  2.焊接工程质量验收。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满焊、根部收缩等缺陷;焊缝余高、焊缝宽度等焊缝外观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一级焊缝应进行100%探伤检测,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小于20%。

  3.钢构件组装工程验收。钢构件的长度偏差、宽度偏差、高度偏差等组装精度,以及桁架、网架的跨度偏差、高度偏差等钢构件的安装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支撑系统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可靠,垂直度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网架结构的杆件、节点球等构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型金属板的基板不应有裂纹,涂层、镀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安装应平整、顺直,板与板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密封性能应良好;防火、防腐涂装的遍数、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应均匀,不得有漏涂、流坠、起皮、返锈等缺陷。

  4.钢结构支座验收。钢结构支座标高、轴线偏差、几何尺寸、固定螺栓、螺母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支架数量、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紧固件固定应牢固、可靠,与支承结构应密贴;水平可滑移支座滑移空间和非滑移支座与支承结构连接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支座不应嵌入墙内,且周边空间应满足检查维修要求。

  5.钢结构屋面验收。屋面防水、保温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变形缝、屋脊、檐口、山墙、穿透构件、天窗周边、门窗洞口、转角等部位的连接构造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金属屋面、防水等级为I和Ⅱ级的大型公共建(构)筑物的金属屋面,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板型或新构造的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揭性能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对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严把竣工验收关,并结合实际撰写竣工验收监督报告(附件2)并按要求存档。

  1.监督验收组织形式。建设单位应落实竣工验收首要责任,按规定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勘察、设计、检测等单位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验收活动,并组织核查参加验收组的人员资格情况;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和钢结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钢结构专业负责人等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竣工验收。

  2.监督验收程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成立验收组实施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审阅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钢结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钢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有关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技术文件;

  (3)验收组依据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实地查验钢结构工程实体质量;

  (4)验收组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签署验收相关资料。

  3.监督验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抽查工程实体按图施工和执行规范标准情况,聚焦“5个报告、2套资料和实体质量”等内容,重点抽查钢结构工程的紧固件连接、焊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结构支座和钢结构屋面等工程质量,以及按批次实施检测复验等情况,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辅助监督抽测,对发现存在影响钢结构安全问题时,应委托实施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制定整改方案,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立即限期整改,跟踪督办、监督核验,整改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强化精准严格执法。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质量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执法力度,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等问题,应当依据《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实施处罚;对未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等问题,应当依据《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实施处罚;发现未对钢结构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检测的,应当依据《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实施处罚;以高压严管态势,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以严格精准执法倒逼质量责任落实,切实形成有效震慑效应。

  (三)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管机制,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压实层级监管责任,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梳理在建钢结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聚焦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不按图施工、不按规范标准见证送检和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等问题,开展重点督查、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依法查处;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持续强化质量责任追溯,确保竣工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工程建造品质。

  附件:1.结构工程验收相关记录表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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